你好,我兄弟姐妹五个,很多年前商议决定。父亲由最小的儿子赡养,也就是我,母亲由大哥照顾。其他二哥,三姐,四姐均不负责赡养。平日生活,生病就医,后事等所有费用,均由两个儿子各自负责承担。其他兄妹只是过年过节给点心意老人。去年九月底,父亲由于车祸不治去世。车祸处理后期,当时五兄妹签了份协议书,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待赔偿金打给我后,从赔偿金里取给母亲两万作为养老生活费用。可是,去年12月初,母亲也无疾而终。当时保险赔偿未到账,还没给母亲那两万元。本月赔偿金到账后,大哥便天天吵着要我把那两万给他,我说当时协议也说了,是给母亲养老改善生活所用,现在母亲走了。这个钱不该再给。我想问:我这样做合理合法吗?
12天前您好!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我的理解是。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如果您的哥哥和姐姐不同意将该笔款项用于支付母亲的丧葬费及日常生活所需,则可以考虑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 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这笔款项是否应该用于支付母亲的丧葬费及日常生活所需。在诉讼过程中,您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这笔款项应归您所有,并且能够证明这笔款项的用途。 在任何情况下,都建议您与家人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想法和意见,寻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法律指导,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