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多品牌联盟活动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垄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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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限制竞争。”因此,如果多个品牌在商场内进行联合或协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强调了市场竞争的重要性。因此,在处理此类事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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