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江某(户籍安徽桐城)欠我(户籍安徽阜阳)货款5万元(欠条上标注到期自愿购买,不可退还),欠条到期仍不还款。我将江某起诉至被告人户籍地法院,经多次去被告人户籍地法院递交起诉状 开庭 申请强制执行,经被告人户籍地法院判决被告人败诉。已申请强制执行半年未果。 被告人户籍地法院工作人员称被告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告人已婚,且有一子,约5岁大小。 我要求被告人夫妻双方共同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工作人员却说我起诉状并没有申请被告人配偶共同履行法院判决,所以被告人配偶名下财产不能用来履行法院关于该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被告人江某人在北京长期租住,法院称只有等,等被告人回到其户籍地才能找被告人进行执行判决
2021-07-17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