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25到2014年9.25到还款日期没有还清按10%收取滞纳金是什么意思,这两年他没有联系我还钱现在已经2018年了这张借条还具有效应吗?
12天前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您提到的“2014年7-25到2014年9.25”期间可能是指债务发生的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如果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银行或金融机构可能会对未偿还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通常是逾期利息)进行收取。 由于您的问题中没有明确说明具体的利率和收费标准,我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10%滞纳金”的范畴。如果您能提供更具体的信息,比如借款的具体金额、利率标准等,我可以帮助您进一步分析。 关于您提到的“现在已经是2018年”,这并不影响该借据的有效性。一般来说,即使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归还欠款,也应当视为债务仍然存在,并且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建议您尽快与债权人取得联系,了解清楚具体情况并协商解决。同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借条、合同等,以备不时之需。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