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一家企业正常离职,离职时间是2019年5月31日。在职工作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2019年5月31日。我是负责公司销售部门的,因合同规定提成半年一发,所以离职时19年1到5月份提成还没算。今天突然接到财务通知说我这五个月的提成工资要按考勤天数来算,请问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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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合理,建议您向劳动局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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