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产权是我母亲的,因船舶到使用年限,要到国家指定区域寻一船厂进行拆解,因母亲行走不便原因,由我出面到船厂进行拆解费用的洽谈,当时船厂出了一式两份的协议书,一份交给海事部门,一份在我身边,均由本人代签字,现在本人想解除与该船厂的合同,另找船厂,但该船厂不愿出具解除合约证明,但海事部门必须要证明,说万一该船厂要是拿你签的合同来找他们,岂不是要吃官司,不然不予受理拆解补贴款事项,请问我该怎么办,我代签的合同起法律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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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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