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二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赔偿标准
2024-09-15 04:32一、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按照受害人本人或其陪护人员在受伤害地实际发生的住宿费计算。受害人本人主张住宿费的,应提供住宿发票;他人主张住宿费的,应提供住宿发票及住宿地点、日期、天数等证据。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医疗器械费用标准计算。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确定。 (8)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9)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且没有其他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未成年人的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赔偿。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其近亲属代为赔偿。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请求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计算方式。 (1)修理费。根据车辆损坏程度以及维修所需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修理费数额。 (2)停运损失。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的时间范围和合理的运输工具、正常的运输路线计算。 (3)拆检费。根据受损车辆的实际损失,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4)施救费。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和需要,合理确定施救费数额。 三、其他赔偿项目。 (1)死亡补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办丧事支出的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实际发生的交通费计算。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其家属到外地的差旅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可根据实际发生并提供合法票据予以计算。 (4)办理丧事的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死亡前一个月的实际收入状况,或者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误工损失。 以上就是全部答案了,希望能帮助你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