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起诉离婚,男方是重庆人,我是广东人,我在广东本地村委开了他曾经居住过的证明,那个证明原件可以不交法院吗?只交复印件。
11天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且需要人民法院确认的事实,法庭可以不经质证直接认定。”因此,你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对于你与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等),如果双方没有异议,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至于您提到的“他曾经居住过的证明”,如果您持有该证明并认为其具有真实性,那么您可以提供该证明的复印件,并在庭审时向对方提出对该份证明的真实性进行质证或认证请求。请注意,在任何情况下,您应确保所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