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于2017年12月26日向我借款10万元人民币,借期为半年!并立下借条,写明还款日以及利息支付方式 本金偿还方式等。并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的房产证交给我 暂由我保管,说作为借款担保。在借条里也明确说明了用此房产作为担保,因为都是很好的朋友,就没有做房产抵押登记,请问这份借条具有法律效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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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益,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条、转款记录等)及债务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后,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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