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2021-01-20 20:57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bai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本罪的犯罪构成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进行盗掘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不包括所有的文物。所谓“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其中古文化遗址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包括皇帝陵墓、革命烈士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