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在房屋装修时与一私人口头商定以26000元承包给他做基础装修,先付5000元,对方给写收条,内容收到我提供的装修款5000元,后对方又以上料为由要5000元,收条上写收到人民币5000元,没写装修款。后期施工过程发生质量问题停止施工。起诉要求返还10000元,法院判决说我的10000元装修款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只返还返工费2500元。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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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您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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