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麻烦看一下,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修建的房子于2010年国家俢路拆迁了,由于是男方户头,由男方与国家签订合同,约定2012年还安置房,但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1年协议离婚,并签订协议,该安置房双方赠予未成年女儿,女儿由妈妈抚养长大,由于国家未能在2012年还房子,并每月做出赔偿,男方未通知女方,单独领过渡赔偿,一直到2017年1月,女方都不知道是多少钱,现国家通知男方收房,男方已经收房了,但还未办房产手续,请问律师,男方是否有权领取占有该赔偿费?该房子男方是否有权享有?
2024-08-18 20:37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即使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拆迁补偿款已经支付给对方,那么该款项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赔偿。 然而,关于您提到的“每月做出赔偿”的情况,是否构成赔偿还需要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如果拆迁补偿款确实是按月支付给您的,且不存在其他纠纷或争议,那么这部分款项可能被视为对您的赔偿。但是,如果您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被告提出请求收取安置房的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安置房确实已经被被告收取,且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那么被告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安置房的补偿款。但是,如果安置房尚未被收取,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那么被告无权主张返还。 总之,建议您详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