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约定:,乙分二年分别还清甲20万本金,甲放弃利息。乙违约,甲不放弃利息。第一年乙违约,甲申请执行第一年应还本金及放弃的利息,法院立案执行。第二年乙又违约,甲申请立案执行第二年应还款项,原审法官签字同意。甲交申请立案庭,立案庭认为上次执行没有完毕,就不需要再行立案,要甲将材料交执行法官即可。第三年法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书金额说的是第一执行申请书中的金额,不包含第二次应还的金额。并有"民初xx号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字样(注意,不是"执x×号本次终结)。此裁定书是否意味着乙第二次偿还甲的款会流失?甲通过什么办法保住乙第二次应还的款?
2025-12-19 20:12关于您的问题,我提供以下解答。 首先,关于民事调解书中的“放弃利息”条款,在实践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在调解书中约定的是“放弃利息”,那么对于超出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应当由债权人主张。 其次,关于您提到的“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况,这可能意味着第二次还款的部分款项被计入了之前的执行中,并且由于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所以第二次还款的部分款项不会再次进入执行程序。但是,如果您想要确保这部分款项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执行,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 在申请执行时,详细列明第二次还款的金额以及对应的利息等信息,以便于执行人员准确计算。 如果有可能的话,可以与执行人员沟通,要求他们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以确保这部分款项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执行。 可能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请求其重新审查相关执行决定,确认第二次还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分析和解决,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