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这样的,我们三个小队有近百亩土地,在84年的时候由政府出面办厂征用,并且答应拥用土地工,中途其间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而后转转他人之手,如今已是上市公司,因扩大规模了,搬大地方去了,他又转卖给政府了,已是相隔三十几年了,政府现将这土地重新利用,请问我们三个小队的农民可以向政府提出相应的补偿吗?
2024-10-28 13:13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您的权利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即原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许可后,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这些权利是有限制性的,如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 其次,您提到的土地可能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如果该土地是在八十四年通过合法程序被政府征用并给予相应安置补偿的,则其所有权应当归属于政府。但是,如果土地在后来的流转过程中涉及不当行为,比如未经合法程序转让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那么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也可能受到影响。 再次,即使土地已进入上市交易阶段,但仍可能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例如土地使用权人的债务承担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等。因此,您需要详细了解土地的历史流转情况,以便确定是否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最后,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建议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分析和处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必要时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