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女方单方面可不可以改孩子的姓
2020-11-15 19:41原则上不能擅自改变未成年子女姓名。依据一:《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年8月14日)认为“傅XX在离婚后,未征得陈XX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XX的姓名改为傅X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 依据二:《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