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从1986年6月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至今一直是临时工,2015年母亲五十岁单位给办理了退休,但养老保险只缴纳了十五年,母亲当即找到卫生局,卫生局让先暂时继续工作,于是又工作至今,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上级要求立即下岗。请问明明工作三十二年却只交十五年保险,这合法吗?而且养老保险在2015年已经办理了退休,现在还能补缴吗?我们该如何维权?
22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你母亲与该乡镇卫生院已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长达32年,且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使在2015年退休时未及时补缴社保,也不影响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关于补缴社保的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可以由个人和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社会保险费的部分或全部;如果劳动者已经退休,则只能由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部分。具体操作流程可能因地区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直接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详细咨询。 针对下岗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是否下岗应依据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来判断,而非仅以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标准。其次,对于社保中断的情况,可以通过申请补缴等方式解决,具体细节需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来确定。同时,如果确有困难无法正常工作,也可以考虑通过其他途径寻求帮助,比如申请失业救济金等。 综上所述,虽然你的母亲的工作年限较长,但社保缴纳时间较短,存在一定的争议点。建议你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诉讼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