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山恒大绿洲购买一套房子,当时谈恋爱买的,买房写两个人名字,首付和每个月银行贷款均有对方支付,银行贷款以我名义贷款,现在分手,对方让我把名字去掉,我让对方支付10万房子增值部分给我,对方拒绝,现在对方已经起诉。
2024-09-21 00:03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合同法中的“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与您的伴侣签订了一份书面的购房协议,并且该协议中明确了房屋的所有权为双方共同所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口头约定,否则房屋的所有权将属于您二人共同所有。 关于房产增值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那么该增值部分应当视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配。因此,如果增值部分属于您一方,则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至于对方要求您从房屋中扣除10万元的问题,这需要具体分析双方之间的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最后,如果对方已提起诉讼,建议您及时联系法律顾问,了解具体的诉讼程序和应对策略。同时,保持冷静,避免做出任何可能引发纠纷的行为。希望上述信息能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