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是2018年3月3日租房,押一付三的形式,不住满一年押金一千元不退。3月3日交3000元租金(3——5月份),5月15日交3000元(6——8月份),8月15日交3000元(9——11月份),今天是11月3日,应收取12——2月份房租3000元,可是我们由于特殊原因下月不想租住,今天在电话里明确表明 住到这个月月底,中介认为我们违约,如果明天不搬走就要强行上门,想问律师这样合法吗
2025-12-30 05:42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和房东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一年,但是现在您表示不再想要租住,并且希望提前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房东有权要求您支付剩余的租金和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 首先,如果您确实无法继续租住,您可以考虑向房东提出书面通知,说明您的决定并解释为什么需要提前结束租赁。然后,您应该与房东协商如何处理剩余的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然而,房东是否有权要求您立即搬出房屋取决于当地的法律规定。一些地方的法律允许房东在未收到完整租金的情况下驱逐房客,但通常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连续两次未支付租金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与房东进行详细的沟通,了解他们是否满足上述条件,以及他们的具体要求。 最后,请记住,无论何时,都应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如果您对房东的要求有疑问或担忧,可以寻求法律帮助,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