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前,居委会主任退休说自己盖的一间房子卖给我,价格是一万元。由于没有房产证,扩路拆迁,经济困难没有买,老主任说房子归我,有钱给我,没钱算了。(没有文字记录)由于社区办公经费困难,自己上来一心想把社区搞好,房子以社区租出,租金交社区使用。三年前自己待遇得不到落实,收回租金,弥补侍遇,遇人举报。现认公房,我不同意。理由1:我和老主任一起工作近三年,从未听说有此房,社区从未见过房租。2:社区没有房子财产登记。3:老主任退休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房产交接。4:找出公家房子证明。5:老主任说自己盖的房子(已有多处自己盖的卖出)卖给我说法。现在不认同公房,天天接受纪检调查,该怎么办?
2024-07-22 19:11您的情况涉及复杂的法律和历史背景,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或律师帮助来处理此事。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能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租赁关系以及社区管理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您需要了解的是,您与居委会主任之间的协议是基于口头约定,缺乏书面证据支持。这可能导致在未来的法律纠纷中存在争议。此外,您也提到居委会可能存在财务困难,因此收回租金用于补偿可能是合理的。 然而,如果您的主张被认定为事实,您有权要求确认该房屋属于您所有,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如果您认为居委会收回租金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您也有权提出申诉。 对于社区办公经费的问题,您可以考虑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解决。同时,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 总之,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程序、证据收集、沟通协调等方面,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希望您能够尽快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