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10月,先后交了32000元的定金,定下啦,凤凰城公寓313号房。今年10月13号,他们通知我说,我订的房子,已经卖掉,让我去退定金。他们的理由是,我没有按照他们规定的时间,签协议,追加房款。我的理由是,它没有送预售许可证,我不能。我认为是他违约。自从我交完定金以后,他的房子,一点儿都没动直到今天。因为什么证都没有。我要求1.双倍返还定金。2.赔偿一年中房价上涨带来的损失。3.精神损失费。4.租房费。去年5月就说,年底房子可以交房,我们才交钱,但是吃到今天,房子没动,我们是租房子每月一千。咨询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2017-11-02 08:48,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如果开发商一直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应确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