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大四,去了一家教育机构培训和实习,培训期两个月,现在过了四十多天,不想在这里了。但是开始培训之前签了一份协议,要求培训期不能走,不然就要赔偿九千元。请问我需要赔偿吗? 要注意的是,我当时面试的是化学老师,最后把我分到了数学组,想走的原因也是因为我能力有限,培训压力大,教不了数学学科。还有公司说的培训期间的补贴没有发,路费也并没有报销。此外当时只签了一份培训协议,没有签三方和劳动合同。期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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