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跟前夫于2016年6月28日在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判决孩子有我抚养,抚养费对方不负责,完全由我承担。在离婚当时,名下一套按揭房是前夫的名字,一套全款房是我的名字,在判决当天是我一人前往,因当时对方伪造欠款等借据,情绪较为低落,只想尽早判决离婚。未 向当时调解法官辩证借据真假,调解法官也一直在规劝放弃房产升值部分,抚养费及我名下财产,以求马上离婚。我为了摆脱痛苦的婚姻,决然签署了离婚判决书,但目前,因为公司效益个人岗位的调整,以及孩子上学个人住房等问题,收入已经不能满足一切支出,像这种情况,我是否能要求孩子生父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及对按揭房收益分成。谢谢。
2021-07-05 11:14由于您提交的问题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短时间内无法给您提供较为完整的专业意见,建议您在9:00-18:00致电*******106由助理安排律师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