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益阳桃江人,由于家境困难,在去年元月份在益阳市太古城一家很好代公司代款两万元(车抵)公司按车评估代了两万元,(到帐一万七)公司说三个元是代款费用,其中一千元为GPS压金代款结清后可退还,代款分十二期还清,前两期为一千九百七拾元,后十期分别为二千三百零三,二千三百零六,于今年十二月六号还清,本人于十二月十二号到公司办理手续,公司说我有三次逾期,索要一千五百多违约金,(三次都只有三天时间)没办法我说退还我的一千元作抵,公司说不能退要作罚金,怎么说也说不通,明摆着是敲诈勒索,我没带钱只好作罢回家,很不服气,寻求法律,请问这个代款公司的行为合法吗,请您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2017-12-13 09:28一般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