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外婆领养有两个孩子,母亲和舅舅,外婆在17年1月去世,名下留有平房一处,但外婆在医院期间均由我母亲照顾并缴纳医药费,出院后瘫痪两年在我家由我母亲照顾,现老人去世,我舅舅要求平分房产是否合理,另,舅舅其根本不照顾老人生活,外婆住院期间也是由我母亲照顾,有邻居能够证明。调解员说我母亲拿医药费,照顾老人是儿女的责任,那我舅舅要求分财产是不是也应该分担医药费和照顾老人的责任?我母亲由于身体不好,于是请了一个家政照顾外婆,这个费用是否应该由两人平分?再者如何才能证明我母亲和我舅舅与外婆的收养关系是成立的?什么情况是不成立的?我外婆的亲妹妹还在世,如果无法证明收养关系是否应由外婆妹妹继承,谢谢,
21天前尊敬的法律顾问。 首先,感谢您的耐心解答。 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我认为以下几点应当考虑。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双方自愿同意、符合法律规定等。因此,如果您的外祖母和舅舅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得到正式的法律认可,那么他们可能无法请求分割遗产。 在处理家庭纠纷时,调解员的观点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但是,作为专业的法律顾问,我们需要坚持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是被个人情感或偏见所左右。 关于您提到的家庭保姆费用,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老年人的生活护理服务,子女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所以,这部分费用确实可以由双方共同负担。 如果您想要证明收养关系的存在,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实现。 a.通过公证机构办理收养手续; b.查看相关文件记录,如收养协议书等; c.调查证人证言或者法院判决书等。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