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我起诉离婚 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主要财产是一套婚后4年 单位分的福利房 用老公的公积金支付一部分 其余用夫妻共同财产一次性交付(没有贷款)产权证为夫妻俩人共有 产权非常明确 但被告(男方)与其母亲不想在离婚时分房产 故由被告母亲起诉我物权案 自称是由她(被告母亲)出资购买的房产 因其单位福利分房 不能用自己的名字购买 所以跟夫妻二人有口头约定 由其出资 待房屋可以过户时将产权改回她的 名下 因无凭无据 其母被驳回诉讼。但是离婚主审法官却说 被驳回的物权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出资了房款 分配房产时应该有其母的一份 这合法吗?而且被告与其母的行为算不算故意侵占对方财产的行为?请求解答!
2021-07-10 11:14由于您提交的问题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短时间内无法给您提供较为完整的专业意见,建议您在9:00-18:00致电*******106由助理安排律师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