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咨询,我在92年从甲方买得农村房子,己在当地土管所登记公证到我名下,2011年拆扦甲方再来问我要以前价位差补费,这样合理吗?

17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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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价格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因此,您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与对方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格。如果您已经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那么您无权要求对方支付之前的房价差额。建议您及时与对方沟通解决此事,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2025-04-29 23: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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