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在乙厂购买一批灯具,供货方式为1.甲厂自提,2.乙厂供货上门,现在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盗,盗者过后使用,1/3自己使用,1/3送给朋友,1/3低价处理,后因为灯具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请问在上述各种问题中乙厂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2024-11-02 19:47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本案例中,如果灯具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乙厂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过,由于货物被盗,并且已经使用了一部分,所以乙厂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灯具本身没有质量问题,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那么乙厂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以要求甲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总之,在这种情况下,乙厂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而甲厂也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比例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