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执法人员执法不穿制服合法吗?
2025-02-23 02: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制作现场笔录;(七)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八)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综上所述,厦门市城市执法人员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时,必须事先经过审批并在实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并且需要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在场并且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并且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要有当事人及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则要在笔录中予以注明,最后,现场笔录还要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