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执行领导去外省执行六年多的案子、院领导局长、院长给我要吃、住、车子过路费、烧油钱,合记壹万多元,请问:这合不合法律规定。
回答数:846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以你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关费用。但如果你没有按照法院的通知履行义务,则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的风险。建议及时与对方沟通解决,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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