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注明中介公司负责后续办理贷款,因本人夫妻二人在外地办理麻烦,故中介通知所需要准备材料后立即准备并返乡办理,而因中介公司疏忽,导致贷款材料缺失需重回外地社保局打印材料,且贷款银行预约星期五办理却未提前通知贷款合同已用完,而导致此次回乡办理贷款无功而返,并需要再次往返办理,请问律师,此次因中介和银行疏忽而导致办理不成功可否让其补偿相应损失?如来回耽误的工作时间和往返路费?
2025-08-06 02:11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如果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失误或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其次,在本案例中,由于中介公司的疏忽导致贷款无法按时完成,这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即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中介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或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再次,关于来回往返工作时间和往返路费的问题,这通常被视为个人财产损失的一部分。如果中介公司未能及时告知贷款合同使用完毕,从而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安排,那么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这部分损失。 最后,具体的赔偿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当地物价水平以及可能产生的额外交通费用等。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采取积极的态度,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