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婿、应征入伍十二年(三期士官)2013年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易地安置、自主就业安置落户到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并且、根据条例规定、"易地安量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但是、安置地人民政府及落户地村委以"村民自治决定章程"规定为由、拒绝我女婿理应、依法享有"条例"赋予合法权益、目前、我女婿享受是"无合法权益、无安置待遇、无生活保障"的不合法、不公平安置对待
2025-10-03 08:11您的问题涉及法律和政策问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如果您需要帮助,可以考虑联系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律师进行咨询。同时,也可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或者其他途径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