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总共三人,对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不服,从14年开始上京上访,到17年总共上访五六次,总共从政府那里协商获得58000元路费,伙食费,误工费。今年2月份跟以前一样上京上访,但是这次他们被当地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现在案件在法院准备开庭审理,问题一,政府为了维稳,以这个罪名起诉当事人是否合理合法。现在政府做材料说当事人是强拿硬要,敲诈勒索政府获得58000元,平民百姓怎么可能敲诈得了政府。我们有证人证明钱是协商获得,可不可以提供证人出庭作证,还有检察院起诉的是寻衅滋事罪,为什么开庭时可以以敲诈勒索罪辩论,另外,是否可以把那么多年上访获得的路费总额来一次定罪?当事人三人中有一人只是陪同上访是否要一起承担58000元,还是一人承担,其他两人不用承担,如果都要承担,是否是按58000元平分三人承担,如果开庭他们认罪与不认罪对以后上诉是否有影响,开庭是否可以叫媒体参与?这是我们这边上访第一例被判刑,明显是政府杀一儆百体现政府威严,警示上访人员不要上访,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权益?
2021-07-04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