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你好!我是在2007年与对方签订的一份蔬菜大棚转让协议,说如果以后征收,所得款项由对方所有,但没有提及土地所有权也同时转让。现在国家征收了,对方应得的大棚征收款确实由对方享有,但是我想争取大棚地面的,属于我的土地征收款的利益,如果去法院可以胜诉吗?谢谢律师
2025-03-29 20:23您好!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涉及的是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不同的概念。土地的所有权是指对土地的绝对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土地的使用权则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有权使用土地进行农业、林业、畜牧业等活动,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在您的情况下,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土地的所有权也一并转让,但实际上并没有明确指出土地使用权是否也要一并转让。因此,在征收过程中,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可能需要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至于地上建筑物(如蔬菜大棚)的补偿问题,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是,具体到您所提的“大棚地面”这部分,这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以及该部分房屋的具体价值评估等问题,这些都需要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进行鉴定。 如果您认为自己有合法的理由来主张这部分权益,建议您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宜。同时,也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了解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