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房东的租房合同上的日期是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昨天晚上我叫房东过来退房的时候他以太网的理由拒绝了说第二天再退,合同上第八条:租赁期满、乙方(我)如果不续租必须要在租赁期满前10天通知乙方另做安排,否则甲方房东将征收乙方我10天房租。乙方我必须按时搬走,不得故意拖延时间,超出天数则按临时房每天¥40收费,退房之前负责保卫生物垃圾、墙面油烟机厕所马桶清洁干净,否则甲方房东将扣除乙方我清洁费¥100 我想问的是,,1、 18号的逾期责任在不在于我?应不应该负担18号房租? 2、没有提前10天跟房东说明扣除的10天房租是不是按照我一个月房租550÷30在×10天等于¥183?还是说按照临时房¥40 1天×10等于¥400? 3、 昨天晚上我叫房东过来退房他以太晚为理由拒绝了我,并且让我第二天出门的时候叫我不要锁房门,他可能要带人去看房子,但是我认为如果还没有办理退房手续,我有权利上锁,那么我上锁这个行为合不合理? 很冒昧,很期待律师的解答,同时真是非常感谢
2017-11-18 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