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执行人,与执行人在法院执行局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每季度支付执行人50万元,但前两个季度按约支付后三季度末前,我的省高院再审立案,下中止执行裁定,我依裁定书未支付三季度50,但后来再次败诉,之后我马上将剩余的全部执行款给付,现在执行人说我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并得到法院恢复执行,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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