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2017年7月在一学校从事学生管理工作一年,每天午休加班2小时左右,管理全校在教室学习或午休的学生纪律,属案外加班工作量,诉求补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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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您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行为应当视为正常的工作时间。如果您因加班而受到公司补偿的,则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您没有得到适当的补偿,建议您与公司协商解决,并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使用。同时,也可以考虑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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