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钱某)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某公司)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全部损失 根据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外贸部经理若需要低于正常订单的价格与客户成交,应当经过公司会计部的书面审批,否则应当记大过,钱某书面确认收到了该规章制度。钱某在与意大利某公司交易过程中,在没有经过会计部审批的情况下,直接以低于正常订单的价格与该公司成交,导致公司损失17万元。 某公司于2011年9月向钱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称,由于钱某擅自报低价与客户 某公司于2011年9月向钱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
2020-12-05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