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第十八条

2019-11-12 12:09
1个律师回复
咨询我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019-11-12 12:09:08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立即发布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26603今日律师解答 50310

相关推荐
我想问一下,我10月份正常离职,工作也交接给其它同事了,现在公司说有一个电话绑定的还是我的手机号,需要我配合修改  如果我不配的话,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因为之前都修改过了,也交接了,现在又回来找我,很麻烦 1回答
被骗30000是否可以立案?有哪些途径能发起追款途径 1回答
法院起诉流程交通事故对方责任,不给修车 1回答
商品房租给别人做工作室违法吗 1回答
婚外情可以告重婚罪吗 1回答
如果打官司通过劳动仲裁对征信有影响吗 1回答
欠360欠条1409元会被法院起诉吗 1回答
交警在公路上拍照录像能否作为证据 1回答
您好,交通事故民事赔偿60万,诉讼费怎么收取? 1回答
是不是监察委交了违纪违法所得 检察院法院还需要交罚款? 1回答
股东没有真正参与工作公司被注销没有清算现在追加股东责任 1回答
没有劳动合同挪用公款伪造收条算违法吗 1回答
离婚了,房子归女方,过户后,她把房子卖了,离婚协议没有写产权号,我有权追究么 1回答
个人名下房子被法院拍卖余款多久可以拿到 1回答
北京国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1回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