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出罪条款
2019-07-03 15:42易制毒物品的工业用途广泛,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缩限刑事打击范围,在司法解释中亦规定了出罪条件,即意见第一条第(三)项的,“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在非法买卖的事实清楚、数量明确的情况下,唯一的出罪路径,就是上述规定中的“合法生产、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