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 没有验资 又转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2019-07-03 15:48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 十三、本决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本决定;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