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离婚的时候离婚协议上约定我继续还房屋剩下贷款,我每月还银行,现在房子归对方。现在对方私自把剩下贷款全部还完让我过户,然后让我每个月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他个人账户每个月的贷款钱。我不同意,每个月现金形式支付给她,她请律师说是要起诉我。我之前咨询律师,有说过是对方先违反协议的,我可以拒绝。我到底可不可以拒绝?离婚协议约定我每个月还贷款,现在贷款还清了,为什么还要我继续承担?这是我的问题谢谢了
2025-04-26 15:52您提到的问题涉及到了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方面的内容,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关于离婚时约定的还款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自愿放弃自己的权益,并同意将剩余未偿还的贷款部分转由另一方负担,这通常被视为一种公平合理的安排。然而,如果这种安排违背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则可能构成违约或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次,根据您的描述,对方在您已经完全履行了还款义务之后,自行决定提前偿还剩余贷款并要求您按照月度现金形式支付贷款款项,这一做法可能会导致您在财务上遭受损失,甚至面临违约风险。因此,您可以考虑与对方进行沟通,明确指出自己对这部分费用的态度,并寻求法律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诉讼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纷争。希望以上信息能为您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