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多年前离异,带有一女独自在北京打拼!2012年结实男友王某,并登记结婚!婚后购置房产一套,登记在其女名下!现投资生意每月分红三万余元!名下十几万存款!王某近年来不经常回家,每年回家次数不超过十次!且夫妻双方一直没有经济往来!也无互相关爱!请问徐女士想离婚财产分配问题!
21天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应视为共同财产。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徐女士与王某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则应当按照法定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王某在婚姻期间的投资收益属于个人合法收入,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次,考虑到徐女士已经独立生活多年,并且有子女需要照顾,王某应适当给予徐女士一定的补偿,以平衡其经济状况和权益。 此外,由于王某近年来未履行家庭义务,且夫妻双方长期缺乏沟通交流,这也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结果。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决定财产的具体分配方式。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分析是基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获得更具体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