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线索移交异地公安机关的法律规定

2019-11-2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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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019-11-27 15: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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