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0年进去公司工作,2017年四月因公司违规终止,我提出了终止劳动关系,后经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我拿到了17个月的违约补偿金,有法院终审和初审判决书,在工作期间,公司只有在2013年五月至2016年12月给我交了劳动保险,其他时段都是我个人在缴纳,请问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工作期间的劳动保险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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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在的单位不给交社保等,建议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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