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因我村拆迁安置房子不够,拆迁办就在村里宣传叫村民把部份平方房子留到二期再拿,昨天我妻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拆迁办签订了一份协议留下了120平方,因为拆迁协议上户主是我的名字,我知道后不认可,我要在这次分房时就拿到。请问这样签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我能要求拆迁办将协议作废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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