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A,B,C,D子女四名,并有一自留地,甲去世前未做遗产分配,其去世后四名子女默认为平均分配该自留地。现A的儿子E准备在该自留地上修建房屋(依法审批),B,C已同意(无书面协议),但D要求签订协议,协议中注明D将自己所拥有面积的自留地借给E修建房屋,借地后永不收回。该协议由A,D签订,并连同两名见证人一起签字盖章,E并未参与,也未对任何人授权,请问此协议能生效吗?此协议对谁会更有利?需如何修改才能具有法律效应?
2024-10-08 10:34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留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处分。因此,即使四名子女默认平均分配该自留地,也不能以此作为转让或出卖自留地的依据。 其次,关于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协议的问题,由于自留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如集体会议)进行表决决定。如果四名子女均表示同意并签署了书面协议,则该协议应视为有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D提出异议并拒绝签署,那么该协议可能无效。 再次,对于E是否可以使用该自留地修建房屋的问题,如果D明确表示不反对,且与E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协议,那么E可以在D的同意下使用该自留地修建房屋。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过程中,E需要向D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补偿,以确保D的利益不受损害。 最后,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如果D不同意使用该自留地修建房屋,那么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在签订协议之前,先征得D的同意,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赔偿责任等条款。 综上所述,虽然四名子女默认平均分配了自留地,但这并不能改变自留地的所有权性质。如果D明确表示不同意使用该自留地修建房屋,那么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为了确保各方利益,建议在签订协议时,充分考虑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