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夫妻二人前几年离婚了,其中一个房产证写的是男方名字,但买房子的钱当时是女方掏的,所以离婚的时候二人写了离婚协议书,说明这套房属于女方并且有民政局盖章,但实际并没有过户。现在这对夫妻又想复婚,那之前的那个离婚协议书有效么?这个房子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不是还是男方的啊?如果女方想维护自己的利益是不是需要去公证处公正之前有盖章的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且那套房产确实属于女方!或者是复婚前先去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再复婚?怎样做才能保证女方的利益不受损失?谢谢!
2021-04-19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