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1998年进入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公司曾收取有关交养老保险的有关资料(身份证和照片)当时公司声明给交养老保险。当事人在职职位是销售部门,公司规定必须每月扣除工资一部分,做风险抵押金,直到2013年当事人急用钱,向公司申请支取风险抵押金三万多,公司潜规则规定是必须离职才能支取这部分风险抵押金,公司让当事人写份辞呈,当事人急用钱被迫无奈,写完后上交,公司不但没按原来承诺给当事人风险抵押金,而是又进一步让当事人必须再写一份与公司解除一切劳动合同,放弃任何诉讼,当事人这才知道公司一直没有给缴纳养老保险,考虑到长达15年的工龄,当事人没有继续写,也放弃了支付风险抵押金。
2017-01-04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