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跟老婆是2016年10月领证,婚前同居了二三年的样子,房子是2012年按揭买的,首付跟装修我对象家里没有出一分!她想跟我离婚要房子的增值部分跟共同还贷部分(因为从我们同居开始房贷都是用她的信用卡转账开始还款,但是我会不定期帮她还信用卡这个我没有证据基本上也是从她卡上过一遍用我的钱还房贷)我想问共同还贷跟房子的增值部分是从领证开始算还是从她替我还房贷也就是同居的时候开始算!这样律师
2025-07-03 23:24关于您提出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应当基于双方的贡献和实际情况进行。在您的案例中,虽然房子是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但首付及装修费用都由您承担,而您也在婚后帮助其偿还房贷。因此,在计算共同财产时,这些支出可以视为您对家庭的贡献。 至于增值部分,这通常是指房产价值的增长部分。如果增值是在结婚后发生的,并且与共同生活相关,那么这部分增值部分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非有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为个人所有。 然而,具体到您提到的信用卡债务还款情况,由于涉及的是个人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可能需要详细说明具体情况才能做出准确判断。此外,如果您认为自己在离婚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建议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