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经营一家建筑架材租赁店,与路某有合作信任关系。2017年7月23日,经路某介绍杨某租赁赵某的一组架材,并口头保证杨某一个月内返还架材并依照约定支付租金以及架材丢失赔偿金,杨某支付了1000元定金。后因双方对应付款项的数额等事项发生纠纷,赵某称自己记事本中记录的架材与杨某认可的数量不符,杨某拒付差额部分,遂请求路某承担保证负责,要求路某补足差额。路某则称杨某失去联系,且赵某无法提供证据,路某不承
9天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存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在本案中,赵某和杨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但赵某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记载的架材数量与实际不符。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杨某确实未按约定使用或损坏了架材,否则赵某无权要求路某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应该先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寻求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同时,赵某也应该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